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东海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者:广东海洋大学  时间:2021-07-08 16:26:34  浏览: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2156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2020715日施行的《广东海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校教务〔202060号)业经2021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178

 

 

 

 

 

 

 

 

广东海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生学习方式改革,加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力度、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为确保推免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评定办法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在确保学业成绩优良前提下,突出学生思想品德与操行的卓越表现,突出学生科研潜质、学术创新能力和标志性成果。

第三条 推免生评定与选拔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指标、程序、标准与方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要坚持标准与结果公平和公正,确保相同条件下学生机会均等。

第四条 要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评价学生学习能力和学术能力,确保优先选拔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剩余名额按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选拔。

第五条 要坚持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单位成立工作小组,对学生课程成绩、创新创业、思想道德及操行表现进行审核评价。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审核小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及2名专家教授代表组成,负责推免生工作总体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专家审核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人组成,组长由内部推荐产生并主持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进行审核,鉴定其是否存在抄袭、造假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和专家审核小组。遴选工作小组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高级职称教师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全面负责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的组织动员、资格审查、综合成绩评定等具体工作。专家审核小组由高级职称教师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相关成果的审核答辩工作。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申请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必修及限选课程无不及格、缺考或取消考试资格记录;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非艺术体育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0;艺术体育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0。学院可适当调整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但不得低于此标准。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具有较高的外语应用能力和水平。非英语专业、非艺术体育类学生,大学英语四级笔试成绩达到480分(710分制)及以上,或六级笔试成绩达到425分(710分制)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70分及以上或八级成绩达60分及以上;艺术体育类学生英语四级笔试成绩达到425分(710分制)及以上或公共英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0及以上。以其他语种作为公共外语的,非艺术体育类学生,外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0及以上;艺术体育类学生,外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0及以上。

第九条 优先条件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者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在满足学校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副教授)联名推荐,可优先选拔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全国赛中,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与学业相关的最高等级奖的团队前6名本科生成员,或第二等级奖的团队前3名本科生成员,或第三等级奖的团队前2名本科生成员;代表广东海洋大学参加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获得冠军的体育类学生;获得全国金钟奖的前三等奖或全国孔雀杯奖前三名的艺术类学生。

 

第四章  综合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条 综合成绩由课程成绩、创新创业成绩和思想道德及操行表现成绩组成,各单项成绩满分为100分。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课程成绩×80%+创新创业成绩×10%+思想道德及操行表现成绩×10%

各学院(专业)根据学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推荐名单(以上计算均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相同时,课程成绩高的优先选拔。

(一)课程成绩

课程成绩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即以学生成绩单中显示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准,换算为相应分数,作为学生的课程成绩,具体对应关系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创新创业成绩

创新创业成绩由与学业相关且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的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发表论著和专利三类成绩组成(各类只取一项代表作)。

1.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奖截止日期为当年831日)。该项分为Ⅰ、Ⅱ、Ⅲ类,Ⅰ类只限“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三项比赛;Ⅱ类为政府部门、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科竞赛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学科竞赛项目;Ⅲ类为行业协会主办的学科竞赛项目。

Ⅰ类:奖项完成者中排名第一的学生加分标准如下:

级别

最高等级奖

第二等级奖

第三等级奖

第四等级奖

国家级

优先推荐

优先推荐

优先推荐

40

省级

40

25

15

10

市(校)级

15

10

6

4

获国家级奖励但未达优先推荐条件按20/人计。

Ⅱ类:奖项完成者中排名第一的学生加分标准如下:

级别

最高等级奖

第二等级奖

第三等级奖

第四等级奖

国家级

40

25

15

10

省级

25

15

10

6

市(校)级

10

6

4

2

Ⅲ类:奖项完成者中排名第一的学生加分标准如下:

级别

最高等级奖

第二等级奖

第三等级奖

第四等级奖

国家级

20

12

7

5

省级

12

7

5

3

市(校)级

5

3

2

1

各类奖项完成者中排名第二至第五的学生分数分别=排名第一分数×0.60.50.40.3。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分。

文化、艺术、体育类学生参加的汇展、展演和竞赛可参照Ⅱ、Ⅲ类标准计相应分数。

对主办单位类别有疑义的,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鉴定,从严把握。

2.发表论著(必须见刊,截止日期为当年831日)。作者排名第一,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或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如在SCIEICPCI-SSSCIA&HCIISSHPCSSCI(含扩展版)等权威期刊发表文章}的计50//篇,在其他出版社出版专著或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如在CSCD(含扩展版)、北大核心等核心期刊发表文章}的计30//篇,在一般公开刊物(出版周期为旬刊、周刊及以下的刊物不计分)发表学术文章的计10//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国家重要报纸上发表学术性和评论性文章的计30//篇。作者排名第二、第三的得分依次为排名第一的三分之一、六分之一。

3.专利。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计30分,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10分。排名第二、第三的得分依次为排名第一的三分之一、六分之一。

以上创新创业成果未提及的获奖等次及排名均不计分。

(三)思想道德及操行表现成绩。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该项成绩基础分为60分。参军入伍后退役学生参加推免生选拔者,获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奖项者,被授予“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省级及以上“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可分别加20分。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时长在100小时以上加2分,300小时以上加4(志愿服务时长以志愿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章  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推免生的推荐范围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独立学院学生)。

第十二条 全校推免生的总名额由教育部每年度下达,学校将依据教育部下达推荐名额总数及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结合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各学院推荐名额分配方案。学校免试推荐名额总数的60%按各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分配,40%向优势学科(博士学位点、硕士学位点)、一流专业等倾斜。具体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配。学校将名额划至学院,由学院统筹安排。若学院没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或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学生人数少于学校划拨名额,所划拨或剩余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调配给其他学院。

 

第六章  遴选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推荐办法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实际,制定本学院推免生选拔实施细则,包括名额分配原则、遴选标准、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等内容,报教务处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发布组织当年本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工作的通知,下达推免生名额。

第十五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于规定日期前上交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文件及本学院实施细则,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鉴定和综合评定。

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对学生的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组织本科阶段在核心或权威期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Ⅰ类竞赛(全国赛)并获得第四等级奖以上奖励的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在推免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综合成绩计算体系。

符合优先条件的学生数多于学院推荐名额时,由学院通过答辩确定排名顺序,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名额择优确定。

第十七条 学院遴选工作小组根据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情况,原则上按分配名额的1.52倍确定推免生名单并予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各项成绩及备选顺序,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免生初选名单、《申请表》、学生前三学年成绩单、获奖证明材料等于规定日期前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汇总上述相关材料,上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推免生名单,并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并妥善处理异议之后,学校发文公布推免生名单。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将推免生名单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省招办进行政策审核,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研究生升学政策按《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人伍工作的通知》(粤教工委〔2019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资格只在当年度申请攻读研究生有效。学生在获得推免生资格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研究生招生单位申请免试攻读研究生,不申请或者申请不成功,则当次推免生资格失效。

第二十三条 已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无论任何原因受到处分,或不能正常毕业、不能取得学士学位,或因病需休学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当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应当取消学籍,并由推荐高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制度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对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对学校推免生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校教务〔20206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海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工作回避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工作,维护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适用于学校所有参加推免招生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回避情况

(一)学校和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果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其子女申请学校推免生资格的,当年不参加学校推免生相关工作。

(二)学校或学院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学生(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学生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必须主动报备。

(三)与教职工是亲属或有利益相关的学生,在申请推免资格时应主动向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报备声明。

第三条 违规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二)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