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学院党委(总支)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建工作,完善学院党委(总支)议事决策规则,确保学院党委(总支)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新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总支)会议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学院党委(总支)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委(总支)会议成员为党委(总支)委员,非委员的院领导、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支部书记、系(办、中心、所)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党委(总支)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总支)会议。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委(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二)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 (三)研究学院发展战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岗位设置与聘用、业绩津贴分配方案、学生学籍处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事项中涉及政治或意识形态方面的重大问题,应把好政治关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会议议程和文件材料;选举产生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审议通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含纪检小组,下同)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七)审议确定学院党委(总支)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学院党委(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八)听取审议学院纪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审定学院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党的重要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院党支部设置与调整方案、支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审批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及选举结果等重要事项。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党内表彰、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等事项。 (十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系、中心、办、所等)科级(含相当)干部的推荐、考察、任免调整等事项,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发文任免;研究决定涉及干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的相关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学院统一战线和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及教职工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需要由学院党委(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会议的议题由党委(总支)委员提出,由党委(总支)书记就议题与有关人员充分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七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酝酿沟通,分管领导对所涉及的有关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前应视内容分别听取教代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专家、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干部任免等有关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需要表决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若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并出现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应明确责任领导及办结期限,由责任领导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党委(总支)书记负总责,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总支)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持人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其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专职组织员负责记录,完整记录讨论意见和会议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党委(总支)书记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在学院网页上予以公开,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议记录上应注明缺席原因。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严守纪律规矩,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组织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学院党委(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学院党委(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学院党委(总支),其他二级党组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