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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学院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3-09-27 11:24:38  浏览:

航海学院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使学院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系、办领导和辅导员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学院公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保管。

第四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公章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掌管。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五条 学院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办公室,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六条 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院利益。
第七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函、出具凭证。

第八条 各类证明材料则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各类集体、个人申报材料,均需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九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院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条 学生如需学院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相关领导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并出示学生个人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方可盖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均由各部门出具证明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出,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二条 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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