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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海运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公示

发布者:刘宇然  时间:2020-06-18 16:55:59  浏览:


 

为确保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在学院评选(定)过程进一步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学院拟制定《广东海洋大学海运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附件一)及《广东海洋大学海运学院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附件二),现予以公示。

若对此办法有建议及意见,可将相关建议及意见发送至邮箱hyxg107@gdou.edu.cn,联系人:刘老师 13794381759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2020618 -2020624日)

 

 

 

                               海运学院

                  2020618

 

 

 

 

 

 

 

 

 

附件一

 

广东海洋大学海运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号)和《广东海洋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学生〔2019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他专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其他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设立或由学校出资临时设立。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审、发放以及其他专项奖学金的设立等由学院评审报学生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院奖学金的标准、比例和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具体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3.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挂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排名在全班前10%。

4.名额分配:

原则上各年级平均分配,出现多余名额时高年级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具体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3.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挂科,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排名在全班前30%;

6)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7)当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

8)未获得过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同学优先。

4.名额分配

原则上各年级平均分配,出现多余名额时高年级优先。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年8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评定,享受人数不得超过全院学生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为3%,二等奖为7%,三等奖为20%。学院可在同年级同专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各班之间的比例,调整后当学年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可评奖相应的人数比例。

3.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无挂科,有较强获取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奖获得者,其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前15%,学业平均成绩应在80分(平均学分绩点为3.0)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获得者,其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前35%,学业平均成绩应在75分(平均学分绩点为2.5)及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四)其他专项奖学金:

1)其他专项奖学金金额与条件按其所设立的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确定;

2)名额分配原则参考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办法;

3)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同学优先。

第六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学年不再进行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严守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秋季,学院根据学生处安排和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经评审领导成员会议通过后下发评审通知,由学院组织评审;

2.学生向班级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由各班级组织班级评委会进行推荐并报学院评审;

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秋季,学院根据学生处安排和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经评审领导成员会议通过后下发评审通知,由学院组织评审;

2.学生向班级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由各班级组织班级评委会进行推荐并报学院评审;

4.由学院评审小组审评并确定名单

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每年秋季,学院应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暂行办法》的规定,完成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根据专业年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初评结果要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其他专项奖学金评审程序根据所设立奖学金的评审细则。 

第九条 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各类奖学金:

(一)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没有达到合格等级以上者;

(二)当学年有补考课程者

(三)当学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四)欠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暂缓交费手续的除外)

第十一条 每学年各项评奖结束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运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附件二

 

广东海洋大学海运学院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助学金的管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48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号)和《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生〔2019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是指国家助学金及其他专项助学金,其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他专项助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设立或由学校出资临时设立。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评审、发放以及其他专项助学金的设立等由学院评审报学生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名额和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

3.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俭朴,当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其他专项助学金

1)其他专项助学金标准、条件按其所设立的专项助学金评审细则。

2)名额分配:

1.根据其他专项助学金评审细则;

2.各年级平均分配的前提下优先高年级同学;

3.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优先,原则上同一学生只能获得一项专项助学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各类助学金:

(一)当学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欠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暂缓交费手续的除外)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原则上不重复获得2项以上学校助学金。

第八条 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 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

1.每年秋季,学院根据学生处安排和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经评审领导成员会议通过后下发评审通知,由学院组织评审;

2.学生向班级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3.由各班级组织班级评委会进行推荐并报学院评审;

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助学生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其他专项助学金评审程序按所设立助学金的评审细则。

第十条 助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