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员聘任制度,正确评价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聘任、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主要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为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校级领导由上级部门考核)。其他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和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工作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最多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考核优秀人数的控制指标采用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以岗位职责和年度聘任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分类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受聘岗位各项任务和出勤等情况。非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出勤、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受聘岗位各项任务的情况;教学、科研、实验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实绩,以年度考核工作量及评教情况作为实绩考核依据。 第七条 教学、科研、实验技术人员年度额定考核工作量为300标准课时(分),包括教育教学、科研、教学科研辅助等工作量,三者之间可等量互换。 (一)教授、副教授每年需至少完成1门本专科课程的主讲任务。 (二)新引进教学科研人员第一年的额定考核工作量为180标准课时(分),第二年为240标准课时(分),第三年起为300标准课时(分)。 教育教学、科研、教学辅助等工作考核量化办法见附件1~3。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可推荐为优秀: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优质高效或超工作量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完成年度额定考核工作量,并排在单位前20%者。 (三)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获得重大奖励,成绩显著,得到公认。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称职: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团结他人一道工作。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业务能力较强,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为学科专业建设做出贡献。 (三)非教学、科研、实验技术人员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工作量饱满;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人员完成年度额定考核工作量,若因为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不足而无法完成年度额定考核工作量的,经职能部门核实以后,则以完成额定考核工作量的80%以上为考核称职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一)遵纪守法,关心学校的发展,热心公益活动。 (二)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但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或只完成年度额定考核工作量的60%~80%(不含80%)。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额定考核工作量的60%(不含60%)。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年内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个人原因在工作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或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五)无特殊情况拒绝承担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分别由组织部和人事处组织。处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组织考核,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由人事处组织考核,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和纪委、组织部、教育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共3~7人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单位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机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在相应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对一年来德、能、勤、绩作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填写相应的考评登记表; (二)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者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察和群众评议情况,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三)学校根据各单位(部门)考核情况,确定教职工的考核等级,并在校内公示一周; (四)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或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校党委或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作出决定,由所在单位(部门)通知本人;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材料和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不能更改。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单位(部门)派出学习(含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培训的人员,由所在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第一年减免全部工作量,第二年起每年减免1/3,最多减免至第四年;非单位(部门)派出,但经单位(部门)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超过考核年度一学期的,不进行考核。 (二)公派出国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其在出国前或回国后,有部分时间在考核年度内的,其年度额定考核工作量按在岗时间计算;因私(含学校批准)出国者不参加年度考核,若返校后有部分时间在考核年度内,其年度额定考核工作量按其在岗时间计算。 (三)挂职、扶贫和借调时间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和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原单位(部门)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核等级。挂职、扶贫和借调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 (四)新入校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五)新调入的各类人员按在我校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作量并参加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工作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或通过查阅本人档案获得。 (六)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在法定产假期内,可按月减免工作量。 (七)待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一学期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足一学期的由原单位(部门)进行考核。 (八)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或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是否考核。 第十六条 每年的考核工作在年底至次年初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聘任、工资升降、奖惩、辞退以及待遇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工资待遇、校内津贴直接挂钩。 (一)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和称职者,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全额发放校内津贴。 (二)凡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年校内津贴的一半,次年不能晋升工资。 (三)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扣发当年省发工资中的全部职务岗位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年校内津贴,次年不能晋升工资和技术职务。 (四)因病未参加考核者按实际病假时间扣发校内津贴;其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各类人员,扣发当年省发工资中的全部职务岗位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全年校内津贴,次年不能晋升工资和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试用期内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予以低聘、转岗或待聘处理。非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将予以告诫,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作待聘人员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聘期满的考核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原《湛江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湛海大〔199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海洋大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量化办法 2、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工作考核量化办法 3、广东海洋大学实验人员工作考核量化办法 附件1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量化办法 教师教育教学考核工作量是指教师按学校要求需要完成的校本部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由本专科及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监考工作量、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工作量组成。为简化计算,教育教学工作量采用“标准课时”为计量单位。 一、本专科及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一)本专科教学标准课时计算办法 1、理论课标准课时 T1=A×K1 其中,T1为理论课标准课时,A为理论课计划学时,K1为合班系数。 理论课计划学时为课程计划学时减实验(上机)学时(下同),原则上实验(上机)学时不超过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 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重修班的标准课时按重修任务书下达的计划学时乘以合班系数计算。 合班数以实际排课数据为依据。 表1 理论课教学班合班系数 教学班合班系数1个自然班1.0(公共课为0.9)2个自然班合班1.13个自然班合班1.24个自然班合班1.35个自然班合班1.46个自然班合班及以上1.5 2、实验课(含大学英语听力)标准课时 T2=A×K2 其中,T2为实验课标准课时,A为实验课计划学时,K2为实验课合班系数。 表2 实验课合班系数 教学班合班系数1个自然班1.02个自然班合班1.23个自然班合班1.3 3、实训、技能训练、实习(不含毕业实习)标准课时 T3=20×C×W T4=23×C×W 其中,T3为校内实习标准课时,T4为校外实习(指住宿在市外的实习)标准课时,C为自然班数,W为实习计划周数。 4、课程论文(设计)标准课时 T5=15×C×W 其中,T5为课程论文(设计)的标准课时,C为自然班数,W为计划周数。 5、指导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标准课时 (1)指导理科学生 本专科生毕业实习:T6=4×S 本科毕业论文:T7=10×S 其中,T6为理科毕业实习标准课时,T7为理科毕业论文(设计)标准课时,S为学生人数。 (2)指导文科学生 本专科生毕业实习:T8=4×S 本科毕业论文:T9=8×S 其中,T8为文科毕业实习标准课时,T9为文科毕业论文(设计)标准课时,S为学生人数。 (二)研究生教学标准课时计算办法 1、研究生课程教学标准课时 T10=1.2×A×K3 其中,T10为研究生课程(含实验课)教学标准课时,1.2为课程系数,A为计划学时,K3为合班系数 表3 研究生课程合班系数 授课人数合班系数≤351.0>351.3 2、研究生导师工作量 指导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学期每生计15个标准课时,指导本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学期每生计12个标准课时。研究生延期毕业,不再计算导师工作量。 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 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每人1年150标准课时;系主任每人1年70标准课时;硕士授权的学位点负责人、专业建设首席教师及系副主任每人1年50标准课时;课程组负责人每人1年20标准课时;班主任每班1年20标准课时。一人同时担任多项职务的,就高只选取一项。 三、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 (一)教学成果奖参照同级科研成果奖一次性计算工作量。国家级、省部级奖励以公文及有国徽章奖励证书为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就高计一次,后奖级别高于前奖的计算差额工作量。 (二)教研教改论文参照同级别学术论文计算工作量。 (三)精品课程及教改项目,参照同级别科研项目计算工作量。名牌(特色)专业为同级精品课程的1.5倍,校级重点专业为同级精品课程的1.1倍。校级教研教改项目和精品课程按厅(局)级科研项目折半计算工作量。 (四)积极参加各项教学研究活动,开展教学改革,认真总结教学经验,每年完成一篇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体会或总结,计10标准课时。 (五)监考工作量。参加校内考试监考,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完成监考任务,每人每场次计1标准课时。 四、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工作量 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教师补助由学校专项经费解决,其工作量计入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一)指导学生进行研究创新性实验 通过验收后,每个项目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20标准课时、实验技术人员10标准课时。 (二)各类讲座 每个讲座标准课时用T11表示,K1表示合班系数。内容重复的,标准课时减半。 T11=4×K1 学术类讲座由科技处审批,教育研究类讲座由教务处审批,其他类别的讲座由校团委审批。 (三)各类竞赛、比赛 指由学校组织实施,需要教师指导才能完成的各类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其中集体项目一般是指参与活动的学生人数较多(一般10人及以上),个别项目一般是指活动分散、参加人数较少(一般9人及以下)。 校团委负责项目立项、检查及工作量核算工作,集体项目的指导老师教学工作量一般按每生每天0.1标准课时核算,每个集体项目最高工作量不超过20标准课时,个别项目不超过10标准课时。 (四)社会实践活动 教师指导校院级学生团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一周以上,经相关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评定合格后,每个团队指导教师最高核算10标准课时工作量;不足一周者,每个团队每天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按2标准课时计。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审阅报告等,每位教师指导1名学生每年计0.2标准课时(每位学生最多按2年计),超过100名学生的按100名学生计算。立项、检查、工作量核算等由校团委负责。 (五)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经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可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每年每个社团指导教师最高核算20标准课时教学工作量。检查和工作量核算等由校团委负责。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工作考核量化办法 科研考核工作量是指教师及科研人员从事的各项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工作量,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工作量和科研成果工作量两部分。 一、科研项目工作量 1、凡科研项目(含校内项目)在科技处登记或备案,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帐户,其工作量按当年到帐的科研经费(不含已划给合作单位的经费)及相关系数计算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W1为科研总分。 E为科研经费分,标准为20分/万元。 Fi为当学期实际到帐的经费。 Gi为项目经费来源的权重系数,具体为: 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区)级、校级及横向Gi值2.51.210.8 Hi为课题门类权重系数。 课题门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 Hi值13 2、项目参与人的科研得分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各参与人分数总和不得超过项目总分。 3、正式立项但无经费资助的课题,根据完成情况,参照下表计算工作量: 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区)及横向W2(分)100503018 4、当W1≤W2时,取W2值。 5、项目分值在项目合同期限内有效,可在项目合同期限内自行调配每学期的分值,但各学期得分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得分。 二、科研成果工作量 作为考核工作量量化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必须属于广东海洋大学。 (一)论文及研究报告 1、学术论文指在合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科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论文。 2、被SCI、EI、ISTP三大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 3、国内权威期刊以广东海洋大学公布的国内权威期刊目录为准;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的任一期刊。 4、各种论文计分标准如下: (1)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0000分/篇。 (2)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000分/篇。 (3)被SC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为180分/篇,收录的会议摘要为80分/篇。 (4)被E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为120分/篇,收录题录的为60分/篇。 (5)被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80分/篇。 (6)用英文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但未被SCI、SSCI、E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100分/篇。 (7)在广东海洋大学公布的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50分/篇。 (8)在国际、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所作的主题报告分别为50分/篇、30分/篇。 (9)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0分/篇。 (10)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0分/篇。 5、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若学生排名第一,则通讯作者以第一作者计算科研工作量。 6、研究报告指受国家级、省级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研究的咨询报告或被国家、省级有关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被采纳的研究报告必须有采纳单位出具的采纳批复或领导人批示等采纳证明。 7、被采纳的研究报告按如下标准计分: (1)被国务院采纳的研究报告:3000分/篇。 (2)被省(部)级有关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300分/篇。 8、论文或研究报告由多个作者完成的,由第一作者分配各作者的得分,但各人得分总和不得超过该篇论文或研究报告的得分。 9、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研究论文为主,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字数不足者列为简报,具体折算系数如下: 类别研究论文综述简报折算系数1.00.80.6 注:学术期刊专集论文及增刊论文按期刊标准乘以0.5折算。 10、在国际、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所提交的论文在公开发表后才计分;经主办方出具证明并盖章,对未发表的主题报告可以计分。 11、同一论文被多个索引收录时,就高计一次得分,后者高于前者的计差额分。 (二)著作、教材及软件工作量 1、本办法所指著作、教材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和教材。 2、各种著作、教材按字数(部)计分,标准如下: (1)国外出版社出版的(外文)学术研究专著、论著:理科50分/万字,文科35分/万字。 (2)国内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论著:理科20分/万字,文科15分/万字。 (3)编著、译著、编译(限首译本或名著译本):理科15分/万字,文科12分/万字。 (4)全国高校统编教材:主编、副主编共300分/部;参编按理科30分/万字、文科20分/万字计。 (5)省部高校统编教材:主编、副主编共180分/部;参编按理科15分/万字、文科12分/万字计。 (6)非统编教材:理科7分/万字、文科5分/万字。 3、凡对内容作了修订的著作、论著、编著、译著及教材的第二版或修订版,中文出版的按原计分标准的40%计算,外文出版的按50%计。 4、著作、教材的得分由著者(主编)分配,各作者所得分总和不得超过该著作、教材得分。 5、软件作品的计分:100分/件。由多人完成的软件作品,由负责人分配各人的得分,但各人得分总和不得超过该软件得分。 (三)专利工作量 1、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必须是职务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专利不在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内。 2、专利申请计算科研工作量,必须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的由同等权力机构)受理的批文,申报工作量时须向学校提交批文(复印)件。 3、各类型专利按如下标准计分: (1)发明专利:150分/项。 (2)实用新型专利:80分/项。 (3)外观设计专利:40分/项。 (4)申请涉外专利的,每取得一个国家的专利权,加150分/项。 4、专利作品如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由第一所有人分配各参与人的得分,但各人得分总和不得超过该项专利得分。 (四)成果鉴定(含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量 1、成果通过鉴定(含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由下表确定科研成果鉴定工作量的分值: 鉴定评审部门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区)及校级科研分22018012050 2、对于成果鉴定项目(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工作量计算,如果是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由项目(成果)负责人分配各参与人的得分,但各人得分总和不得超过该项成果得分。 (五)成果获奖工作量 1、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奖项是指以广东海洋大学为主要完成单位,且由政府(政府职能部门)评定的各级奖项。 2、以广东海洋大学为完成单位之一的奖项,我校参与人员按在该奖项中实际排名计算。 3、奖项级别 (1)国家级奖指由国家奖励办设立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全国社科规划办设立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以及教育部设立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 (2)省(部)级成果奖指国家部委或省政府颁发的省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等。 (3)市(厅)级成果奖是指省厅(局)级机关颁发的成果奖、农业技术推广奖、地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等。 4、各级别成果奖项的计分标准: (1)国家级:特等奖:20000分/项;一等奖:12000分/项;二等奖:6000分/项。 (2)省(部)级:一等奖:3000分/项;二等奖:2000分/项;三等奖:1000分/项。 (3)市(厅)级:特等奖:1500分/项;一等奖:1000分/项;二等奖:600分/项;三等奖:400分/项。 5、同一科研成果同时获两个及以上级别的奖项时,就高取一项计分。 6、广东海洋大学作为第二参加单位的,则按相应标准的1/2计分,如果作为第三参加单位的,则按相应标准的1/3计分,依此类推。 (六)技术转让工作量 1、技术转让工作量以转入学校财务帐户的技术转让款额作为计算依据。 2、一次性转让的,按30分/万元计算工作量。 3、长期收益的,按20分/万元计算工作量。 三、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人员工作考核量化办法 一、实验室人员考核实行岗位责任制与实验教学量化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二、实验人员工作量由实验辅助工作量,实验设备管理工作量,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行政管理工作量等部分组成。 (一)实验辅助工作量 实验辅助工作量包括协助指导实验工作量和准备实验工作量。 1、协助指导实验工作量L1 指实验人员协助教师指导实验教学,排除实验过程中设备故障和实验后清理入库、安全检查等工作的工作量。 L1=J×K1+J×K1×B×0.7 J为实验计划学时,K1为实验类别折算系数,B为重复班数,重复班数按自然班计算。 2、准备实验工作量 指实验人员做好实验材料的准备和补充、实验装置的检查、调试及设备故障排除,或为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验提供场地设备和协助相关做好相关工作的工作量。 ⑴实验课的实验准备L2 L2=J×K2+J×K2×B×K3 J为实验计划学时,K2为准备实验类别差异系数,B为重复班数,重复班数按自然班计算,K3为重复实验系数。 ⑵论文(设计)环节的实验准备L3 L3=W×S×K2÷6 W为实验周数,S为实验人数。 表1 实验辅助工作量相关系数 实验类型折算系数差异系数重复系数计算机基础(含应用软件)0.320.10.10计算机专业软件0.450.20.10文科类0.70.20.16计算机硬件/电工电子/物理0.80.30.20机械/电气/土木测量/航海实验实训/化学化工0.90.50.25食品/生物/生化/制药1.00.60.35工程训练2.80.30.15 在校内实验室或实习基地完成的课程实习参照实验课标准课时计算方法执行。 (二)实验设备管理工作量L4 包括仪器设备及材料物资达到帐、物相符,维护、保养、修理或报修及时,设备调配、报废处理及时,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 各教学、教辅单位实验设备管理工作量L4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并由教学、教辅单位按其实际管理的仪器设备的价值(万元)划分到每位责任人,每人最高可得35个工作量。 L4=300×(Q÷200) 其中,Q为各教学、教辅单位的仪器设备值。 负责教学、教辅单位实验室信息统计(含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每年计20个工作量。 (三)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量L5 实验室人员实行坐班制,应完成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场地管理、安全与卫生、领发实验用品、设备和低值品的验收入帐、数据统计、实验室开放管理及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等。其工作量由各教学、教辅单位进行考核,每人最高可得85个工作量。 (四)实验室建设工作量 1、实验技术开发、改进实验项目工作量L6 包括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进原有实验项目使之更有效、合理、环保、节约等。(在鉴定年享受此工作量) L6=25×K4÷S 其中,K4为实验室建设项目难度系数,S为参加人数(下同)。 2、研制新实验装置、设计新实验项目工作量L7 包括研制新的实验用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并应用于教学实验中取得一定效果的;研究制定新的实验原理、方法、程序,实验成功并编出实验讲义等资料,经实验室申请、系院批准、学校备案的实验项目。(在鉴定年享受此工作量,经科技处计算科研工作量的项目,不再计算实验室建设工作量) L7=25×K4÷S 3、实验室筹建工作量L8 包括参与实验室筹建论证,制定筹建实验室规划,提出筹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买申请,监督实验室基础设施施工,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实验室使之达到开出实验等。 L8=25×K4÷S K4为实验室建设项目难度系数。 表2 实验室建设项目难度系数 实验室建设项目难度系数实验技术开发、改进实验项目3~6研制新装置、设计新实验、实验室筹建5~10 (五)行政管理工作量L9 教学、教辅单位属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年分别计70、50个工作量。其他工作量(如任班主任、监考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教学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工、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